1.劳动部建立技工学校教育督导制度,依法对技工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完善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劳动部每4至5年对申报国家级重点的技工学校组织一次评估;对已评为国家级重点的技工学校实行不定期复评,每4年为一周期,促使其办学水平、办学效益不断提高。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劳动部总体要求,做好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的组织工作。
3.建立表彰制度,制定奖励办法。劳动部每2年开展一次技工学校表彰活动,对取得优异成绩和显著成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落实有关政策,增加经费投入
1.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和评聘技师的有关政策,合理解决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退休金待遇。
2.抓好技工学校毕业生有关录用政策的落实,解决好被录用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工学校毕业生与其它同类教育的毕业生同等待遇问题。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直接参加技师评聘。
3.省级劳动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技工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并争取能够按照实际需要逐步增长;要争取地方征收教育附加费有一定比例用于技工学校;同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机构核准后,运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进行在职职工培训,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支持技工学校承担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转岗转业培训。
4.技工学校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贯彻《
职业教育法》。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法对办学单位和学校执行《
职业教育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劳动部门所属有关机构要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培训、鉴定与就业衔接的有关政策,支持技工学校的改革。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
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技工学校在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中的地位作用,推广技工学校改革的成功经验,宣传优秀技术工人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人才,增强社会各界对技工学校教育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