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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
 (劳办发[1996]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
  近来,个别省、自治区劳动厅发文同意本省(自治区)电力企业按系统组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我们认为,对企业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应予支持,但按系统进行医改的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规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容易引起地方与行业之间在医改组织管理上的矛盾,不利于医改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6]16号文件,不得擅自同意按系统组织医改试点;已发文同意的要立即予以纠正。今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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