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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法》实施两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法》实施
 两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部发[1996]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企业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宣传,为《劳动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今后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五个执法检查组,对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省(自治区)《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还要求上海、浙江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自查。检查组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宣传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推动《劳动法》的全面贯彻,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劳动部定于1996年12月中旬至1997年1月中旬在全国展《劳动法》实施两周年宣传活动。现将这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安排相应机构和人员,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保证这次宣传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总结、有汇报,以求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今年年底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突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重点,加强对《劳动法》的全面宣传。
  三、宣传活动要以企业为重点,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使每一个劳动者了解、遵守和正确运用《劳动法》。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开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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