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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失效]

  3.质量保证手册
  质量保证手册(以下简称质保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主要文件。质保手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质保手册内容应包括:
  (1)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依据及原则;
  (3)组织机构及各级机构人员职、责、权;
  (4)术语和缩写;
  (5)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
  (6)遵照执行的法规、规章、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7)用户服务与用户意见处理;
  (8)培训与考核;
  (9)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10)接受劳动部门安全监察与监督检查;
  (11)其他应予控制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AR1项制造许可证或同时具备AR2-4级和CR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体系负责人(以下称: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不得聘用外单位兼职人员,下同)。
  2.同时具备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AR2-4级、CR级或DR1-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要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具备其它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工艺、焊接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他质控系统负责人应由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在从事压力容器生产的职工总数中,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的技术人员(指具有技术员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下同)应占有一定比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技术人员
  (1)具备含AR1级制造许可证单位或同时具备AR2-4级和CR级制造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5%,且不少于20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2)同时具备AR2-4级与DR1-4级、CR级与DR1-4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AR2-4级、CR级或DR1-4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少于15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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