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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二)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三)破坏职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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