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这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本保证。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必须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由粗放型经营转为集约化经营;由外延扩大再生产转为内涵扩大再生产;就必须更自觉地将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措施,是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基本保证。
根据《
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
公司法》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依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劳动部负责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希望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导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
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
公司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