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
 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现对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等指标为主。少数行业、企业可结合本行业、企业特点,继续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所有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以上缴税利以外的指标作为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企业,要把实际上缴税利作为必保指标,达不到指标要求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建筑施工企业,要逐步由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改为工资总额与建设施工产值和实现利润(税)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外经贸企业实行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要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加以改进完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要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平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0%—70%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六、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做适当限制。
  七、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由效益工资列支。所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除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