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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核增企业上年接收复转军人、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核增任何工资项目。
  对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要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平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0—70%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其他成建制划出的人员,全额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七、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适当限制。1996年对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10%。
  八、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要积极创造条件,研究探索对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利税)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复合挂钩办法。
  以上缴税利以外的指标作为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企业,要把实际上缴税利作为必保指标,达不到指标要求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九、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所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除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十、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经济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但生产正常的企业,应保持其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加结存的工资储备金足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当地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十一、对违反劳动、财政部门规定超提超发新增效益工资的,按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处理,并于下年度相应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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