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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审核1996年企业工资
 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
 (劳部发[1996]4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备条件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企业)、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等指标为主。也可结合本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逐步由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改为工资总额与建筑施工产值和实现利润(税利)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四、对外经贸企业实行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要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加以改进完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1996年新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审核: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数,上年经济效益指标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部门(企业)上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基建移交生产后增长的翘尾工资;核减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或成建制划出职工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后确定。
  六、1996年以前已挂钩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按下列办法审核:
  (一)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为基数。调整因素按以下办法办理:
  1.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在该项目增人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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