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农业部、地质矿产部、
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6年11月份以来,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从11月7日至12月7日全国乡镇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5起,死亡390人。特别是11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东村煤矿发生的死亡114人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乡镇煤矿事故频率高,伤亡人数多的严峻局面,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尽快控制和扭转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急剧上升的势头,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尤其是县、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
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矿产资源法》、《
乡镇企业法》及其配套法规,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办矿、依法采矿、依法管矿,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私开煤矿,要坚决取缔,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切实进行整顿,要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对由于治理整顿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特别是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