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部门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呈报材料后,负责登记编号,检查呈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对申请甲级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同时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各地区、各部门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定于每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年底之前报建设部,同时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三)复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提出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组织全国评审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建设部。
(四)审定:
建设部对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全国评审机构复审通过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最后审定。
(五)发证:
甲级证书由建设部颁发,并在中国建设报和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上发布;乙级、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同时将批准文件报建设部备案。
(六)否定通知:
申请单位在初审或复审时如被否决,评审机构应在否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否定的原因通知申请单位。
三、资质管理
(一)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按
《资质管理办法》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证书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翻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不同等效力。
2、证书采用统一编号,形式为“建[]造资字第()号”,其中[]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见附件;()内填写流水号。
3、资质证书有效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按
《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甲级为三年,乙级、丙级为两年。到期未经核定或核定未通过的,证书即自行失效。
(三)资质核定
1、资质核定的日常工作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承担。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地区、部门评审机构报送
《资质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和核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