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2.地区、部门评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甲级单位的资质初审和乙级、丙级单位的资质审定。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程序
  (一)申请: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新组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均应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申请书中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划分,填写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2、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须按《资质管理办法》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向资质评审机构申请资质等级审定,并出具原批准设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造价执业业绩等证件和材料。
  3、新组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先申请资质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资质时应按《资质管理办法》六条、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4.申请单位按《资质管理办法》八条规定的资质审批管理分工规定,将申请表及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呈报地区或部门评审机构,并按规定标准交纳申请费。
  (二)初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