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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标[1996]31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
  (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
  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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