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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甲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多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丙级的资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甲、乙级标准自行制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地区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甲级单位的审批应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建设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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