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标[1996]1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资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