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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监[1996]462号)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管理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制度》两科。
  (一)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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