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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机关理赔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理赔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填写《赔偿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签字批准后,立为一起赔偿案件。
  申请人要求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也应立为赔偿案件。申请人正式提出赔偿申请后,不再单独立案,但赔偿案件办案期限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算起。
  第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受理赔偿申请后,理赔办公室应当制作《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请10日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
  第八条 理赔办公室可以持《赔偿案件立案呈批表》到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有关办案部门调取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必要时,理赔办公室可以重新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原办案部门进行补充调查。
  第九条 阅卷、调查后,理赔办公室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赔偿责任及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意见,交由赔偿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委员有发表意见的权力,赔偿委员会主任或代行其职务的副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 赔偿委员会会议由理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会议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赔偿金列支依照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由理赔办公室持《赔偿决定书》到财务部门支取赔偿金。赔偿金一般应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时限后交付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书面表示接受赔偿决定,也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追究个人行政责任和追究赔偿费用的,应根据情况,分别由纪检、组干、劳资部门负责追究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照司法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赔偿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赔偿(不赔偿)决定提起复议、诉讼的,由理赔办公室依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办理;对公安机关“不予确认”决定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比照复议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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