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机关理赔工作规定
(1995年1月3日 铁道部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处理赔偿案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公安机关理赔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国家赔偿法》向铁路公安机关单独提出赔偿或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要求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在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的赔偿要求,分别按行政复议、应诉程序办理。
第三条 铁路公安局和铁路公安处设立赔偿委员会。公安局、处的正、副局、处长分别担任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各局、处自行确定。
赔偿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赔偿案件,并依法作出确认(或不确认)违法侵权事实、赔偿(或不赔偿)、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的决定。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理赔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理赔办公室主任由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理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赔偿申请和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申请,并对申请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就申请人申请赔偿和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或者要求有关办案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据;
(三)受赔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托召集赔偿委员会会议;
(四)向赔偿委员会提出是否确认违法侵权事实的意见;
(五)向赔偿委员会提出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意见;
(六)办理申请人不服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不赔偿)决定的复议;
(七)办理申请人不服“不予确认”决定的申诉;
(八)承担起诉到法院的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九)履行赔偿法律手续,制作并送达或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十)研究、指导、协调公安赔偿工作。
第五条 理赔办公室接受赔偿申请时,应当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适当、赔偿申请书内容是否规范、申请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提起赔偿的违法事实是否经过确认等方面问题进行认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