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鼓励和引导个体经营业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走联合经营的道路,成立紧密型经济实体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在不改变个体性质,不变相截留应交税费,不替代行政管理职能和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国有或集体经营业户建立车辆代理企业,并吸收个体业户参加,实行集约化经营,在运输线路审批、经营业务范围核定等方面,可按同等企业对待。
28、以干线为依托,以沿线国有运输企业为基础,以产权连接为纽带,在自愿的原则下,鼓励横向联合,组建跨地区、跨省(区、市)经营的大型道路运输或其他形式的集团公司,以提高道路运输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八、道路运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29、道路运输站场是道路运输经营主体与货主、旅客发生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和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要把站场设施建设作为道路运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来抓,今后在制定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建设或改造时,要尽可能对站场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征地,同期或分期建设,使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与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配套。
30、站场建设要注意与公路主通道和主枢纽规划、建设衔接及配套,布局要合理,以形成辐射城乡、多层次的客货运输站场网络。站场选址要以方便旅客、货主并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为前提,功能上要因地制宜,逐步向吃、住、行、游、购、贸和停车、加油、维修、配客、配货等多功能方向发展。在优先建设公用型站场的同时,还要兼顾企业车站的改造和新建,并引导其向社会开放,以充分发挥现有站场设施的能力。
31、道路运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要调动各方积极性,部要改革每年平均补助地方站场建设的办法,并增加部分资金,集中用于运输枢纽站和重点道路运输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省要利用客货运附加费,增加站场建设的投入,加快公用型客、货运站场建设和对社会开放的企业站建设或改造;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的积极性,在交通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站场建设。
32、建立道路运输发展基金,加快道路运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装备更新改造步伐。基金应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各省(区、市)可从客货运附加费等费用中专门划出部分资金,筹建本省的道路运输发展基金;使用单位要从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配套资金。基金要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择优用于重点地区、重点线路和重点企业发展先进的运输装备及必要的站点设施建设,以形成配套的运输系统,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九、道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