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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水利部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乡镇供水专项
 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1995年11月29日 水财[1995]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财政厅(局)、水利厅(局):
  为促进乡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中国农业银行继续组织发放乡镇供水贷款,财政部决定继续对此项贷款给予贴息。为管好用好该项贷款和贴息资金,提高贷款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农业银行安排乡镇供水专项贷款的前提下,从1995年起至2000年,对每年1亿元的乡镇供水贷款按年息8.4%,贷款贴息期限2年计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给予一半的贴息,其余贷款利息由承贷者自行负担。
  二、乡镇供水贷款及项目管理、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办法与管理要求仍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农银发[1994]145号)及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1993]225号)执行。农业银行向借款单位按规定利率和结息期计收全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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