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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协调领导小组在农业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引进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先进性进行论证;组织引进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检查引进项目执行情况;引进国内外信息调研,总结交流引进技术工作的经验。
  林业部、水利部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引进项目管理。
  第七条 组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六个引进项目专家组,负责对引进项目进行论证。专家组由代表我国农业科学领域的最高水平,具有一定权威性学科带头人和宏观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技术引进方式

  第八条 根据制定的引进技术规划,地方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林业部、水利厅归口,负责组织本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并会同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申报。各部委直属单位项目的申报,由各部委审评后报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下个年度引进技术项目截止时间为本年度7月31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采取单位申请、择优选择的原则,鼓励联合承担,以扩大受益面。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认真审评,并由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办公室公布年度引进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引进计划,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合同,承担单位可通过合作研究、引进人才、贸易等途径,与国外签约并报办公室审批生效后,拨付引进经费。
  第十三条 对能够采取招标的引进项目,由办公室委托代理公司向国外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对不适合招标的引进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引进,也可由办公室或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理公司购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有关部门可通过国际合作、国际友人或其它途径引进优良品种、种质及先进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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