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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二十六)国有林场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坚决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对侵占、蚕食、破坏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分子要绳之以法,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1992年以来非法占用的国有林场林地,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限期退回。对确实无法退回的,要按规定补办征占用手续,并补交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坚决抵制乱摊派、乱集资和乱收费行为,除中央和省规定以外,国有林场有权拒绝任何不合理的负担,并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二十七)国有林场对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包括地上和地下资源,有责任严加保护。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对辖区内的各种资源进行自主经营,自我开发,依法利用。任何部门、单位独资开发国有林场的森林、旅游等资源,必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对所占用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风景资源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实行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以林养林,扩大再生产。
  九、全面落实经济扶持政策,为国有林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十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各级人民政府汇报,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工作,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认真落实好“九五”期间国家和地方给予国有林场的各项扶持政策,把有关政策真正用好、用足。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和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促进国有林场发展。
  (二十九)增加对国有林场的投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把国有林场建设纳入当地林业建设计划,确保必要的投入。国家各项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林业投入,要尽量向国有林场倾斜。凡是国有林场在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要优先安排国有林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森林防火、林业公安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专项经费时,应优先考虑国有林场;林业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国有林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贷款规模中,国有林场应占有一定份额;有森工多种经营贴息贷款的省、自治区,对国有林场发展多种经营也应给予扶持。已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的地方,要把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
  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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