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原则。发展国有林场产业,要严格选项,严密论证,科学决策。要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要强化管理,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抓好营销,开拓市场,努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原则。要扩大开放,外引内联,充分利用外部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和技术合作,鼓励林场之间、林场与其它经营单位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联营与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二十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产业发展的管理和指导。要按照林业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研究确定国有林场产业发展的思路、目标和规划。大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好充分论证,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协调,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盲目上马和重复建设。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场
(二十三)国有林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要以国家和地方各级林业科研机构为依托,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林业科技推广网络,加大林场适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努力实现林场的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国有林场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坚持林、科、教相结合,积极开发新产品,注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消化,切实搞好技术改造。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国有林场的科学管理水平。
林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分级抓好一批科技示范林场,把国有林场作为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基地,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科技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十四)切实抓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国有林场领导要带头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并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职工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积极为他们在林场建设中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造条件。提倡和鼓励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干部到林场挂职锻炼,或者从事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对在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成绩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获得重大成就的,应给予重奖。
八、依法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二十五)稳定国有林场山林权属和隶属关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给国有林场的林权证(或山林权证),是确定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发证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动。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按《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国有林场的经营区和隶属关系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隶属关系、经营权属的,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