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经营的原则,积极探索与不同类型国有林场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要求,转变职能,改善管理,落实国有林场经营自主权,为国有林场转换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十)全面推行以干部聘任制、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打破干部与工人、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逐步建立平等竞争、择优上岗、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用人新机制。要积极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国有林场管理岗位要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对富余人员要通过岗位培训,兴办二、三产业、发展职工家庭自营经济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鼓励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国有林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林场规章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开除。
(十一)要坚持按营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拉开分配档次。经营者的收入与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职工收入根据其岗位技能和实际劳动贡献来确定。在工资和奖金分配上要向生产第一线和苦、脏、累、险、贡献大的岗位倾斜。国有林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十二)要坚持和完善场长负责制,保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好林场内部党政关系,林场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政领导可以交叉任职。林场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发挥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管理。
(十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场长目标管理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林场内部要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责任制,把林场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实行目标管理。
(十四)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强化资源资产、计划财务、生产经营等基础管理。要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加强科学决策、市场信息、资本运营、流通营销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实现规范化经营、科学化管理。
(十五)建立现代国有林场制度是商品经营型林场深化改革的方向,必须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选择有代表性的国有林场进行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确定投资主体、确定林场改建改组的组织形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有林场特点的内部组织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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