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混合经营型林场兼有商品经营型和生态公益型林场两种职能,应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及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方向。混合经营型林场为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化管理,林场内部可实行企业化核算。原有投入渠道和优惠政策不变。林场所发挥的生态公益效益,按政策规定享有经济补偿。同时,林场要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四)国有林场经营类型的划分,要按区域制订分类标准,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先重点、后一般的办法,分期分批划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搞好试点,摸索经验。国有林场分类经营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另行制定。
  三、稳定推进国有林场组织结构调整,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五)国有林场组织结构调整要与其产业布局相协调。在现有国有林场中,可区别不同类型选择一批支撑力大、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林场作为发展重点,塑造国有林场群体的龙头和骨干。国有林场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以骨干林场为核心,组建实体性质的国有林场总场。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建紧密型、半紧密型的国有林场集团;或以产品为龙头,组建松散型的国有林场联合体。
  (六)对经营规模大、产业门类多的国有林场,可按照生产区域和经营门类进行林场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划小核算单位,分解责任和利益,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
  (七)对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效益差,独立经营难以维持的国有林场,可以就近并入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国有林场;也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或以股份合作制经营;对面积小、资源差、经营门路窄、交通不便、不具备办场条件的国有林场,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撤销。国有森林资源委托当地林业部门专人(站)管理,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确保国有林业资产不流失。林场撤销后,职工应合理分流,妥善安置。
  (八)国有林场在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同时,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林场零星分散、不便经营的小片经济林,可以租赁或转让给林场职工经营。林场的荒山荒地,可以实行职工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造林;林场所属的多种经营项目,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合资、合作、联合、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优化配置。林场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职工发展家庭自营经济,林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有偿流转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有权处置的,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厂房、机械、设备等存量资产,吸引外资、外商兴办股份合作、独资或合资企业,鼓励国有林场以森林资源资产为资本控股、参股,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等联合组建股份制企业。鼓励国有林场与乡村、林农发展联营和股份合作造林。
  四、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