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林场字[1996]49号
1966年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林业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现就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双重任务,在我国林业建设中起着示范和骨干作用。发展国有林场事业,繁荣国有林场经济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林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当前,必须抓住机遇,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九五”至2010年,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培育森林资源为重点,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综合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体现国有林场特点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逐步形成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国有林场经济新格局,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科学划分国有林场类型,实行分类经营
(三)根据《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状况,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将国有林场划分为商品经营型、生态公益型和混合经营型三类,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商品经营型林场以经营商品用材林、名特优新高效经济林为主,条件优越的林场也可以工副业为主,实行基地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产业化经营。商品经营型林场为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林场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按基础产业给予扶持。林场原有投入渠道和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不变;商品用材林基地、基础设施、林产工业及多种经营项目列入基础性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政策性投入;收入分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生态公益型林场以经营公益林为主,以造林、育林和保护为重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同时,要积极优化林种、树种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增强自身活力。生态公益型林场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化管理。维持原有投入渠道,稳定和完善有关扶持政策。社会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事权划分原则,纳入国家和地方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计划;林场事业性支出,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多方筹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