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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7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总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商品编码和发证机关作了调整。现将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2月1日起,取消槐米、菊花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增加木杆铅笔、纺织面料鞋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黑白电视机改为黑白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二、自1997年2月1日起,红小豆、芝麻、水煮笋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发证;地毯、锡矿砂、锌矿砂由特办发证调整为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三、1997年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为28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块(粉)、滑石块(粉)、石蜡、矾土、原木、松香(脂)、羊绒、无毛绒、兔毛、人参、甘草、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阿拉伯袍(裤)、苎麻条(球)、精干麻、大蒜、红小豆、芝麻、蜂蜜、鲜蜂王浆、甘草制品、蔺草及制品、皮制劳保手套、单缸柴油机。
  其中人参、轻重烧镁、羊绒、无毛绒等商品,由指定特办发证,各类外经贸企业出口上述商品,均须到指定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在京的部委直属总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区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任何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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