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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党政机关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9日)


部机关各单位,各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贸易中心: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我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应予认真组织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申报、接受申报,并按规定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申报人应及时、如实地申报个人收入。
  二、外经贸部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收入申报人:
  (一)外经贸部机关及各特派员办事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各直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各直属企业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各直属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外经贸社团及其下属单位、内设各部门的正、副职领导人。
  三、申报人申报规定项目的收入,如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应申报其税前收入。
  四、申报人在申报收入时,应具体列出收入名称、时间、来源、方式、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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