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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向驻部审计局报送财务报告等资料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关于向驻部审计局报送财务报告等资料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


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向驻部审计局报送有关资料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及时向驻部审计局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单位内审机构的内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各单位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规定、境外企业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总结等,在下达所属单位执行或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抄送驻部审计局。已经制订并在实施的内部管理制度,尚未抄送驻部审计局的,要尽快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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