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关于向驻部审计局报送财务报告等资料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
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向驻部审计局报送有关资料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及时向驻部审计局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单位内审机构的内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各单位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规定、境外企业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总结等,在下达所属单位执行或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抄送驻部审计局。已经制订并在实施的内部管理制度,尚未抄送驻部审计局的,要尽快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