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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向独联体国家、蒙古及欧洲各国派遣劳务人员实行培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4日)废止

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向独联体国家、
 蒙古及欧洲各国派遣劳务人员实行培训的通知
 (1995年3月1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事办,公安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外派劳务培训制度已于1994年10月1日实行,并先后对派往日本、韩国、新加坡三国的劳务人员(研修生)进行了培训、考试及颁证工作。根据我与独联体国家、蒙古和欧洲各国承包劳务的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对派往上述各国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请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对派往独联体国家、蒙古和欧洲各国的劳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合格者颁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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