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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规划。
  (二)设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
  (三)优先布局在县(县级市、市辖区)城乡建设规划中确定的中心乡镇。
  (四)交通条件便利。
  (五)人口居住相对集中,辐射人口20000人以上,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六)具备互联网接入条件。

  二、必要条件

  (一)单店经营。以经营日用消费品的单体超市为主体,在独立空间内从事商品零售和批发等业务,实行统一核算。不包括商业街、以租赁场地引场进店的商业地产模式。
  (二)经营模式。直营店,由连锁零售企业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
  (三)功能。集聚商业、服务、餐饮、配送、休闲、金融等功能,鼓励开展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费用代收代缴、休闲娱乐业务。必备功能:1、商品销售功能;2、向辐射区内农家店商品配送功能。
  (四)店铺装修设计。
  1、外部有效视觉宽度10米以上。
  2、店铺标识坚固耐用,设计样式及视觉识别(VI)体系与总部一致。
  (五)信息化建设。
  1、配备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
  2、与企业配送中心及配送商品的加盟店实现购销存信息实时互联互通。
  (六)商业经营规模。
  1、商业营业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西部地区1500平方米以上)。
  2、商品经营品种。单品6000种以上。
  (七)配送设施及规模。
  1、配送仓库面积。拥有独立仓储区,仓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2、配送辐射半径。15公里以上。
  3、配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
  4、配送对象。不少于20个隶属同一零售企业的农家店,或辐射半径内所有隶属同一零售企业的农家店。
  5、商品配送率。企业总部对乡镇商贸中心的商品统一配送率(按单品计算,下同)达80%,列入乡镇商贸中心配送对象的农家店商品配送率达80%。
  6、配送人员和设备。专职配送人员2人以上,具有配送设施,如叉车、托盘、周转箱、配送车辆。

  三、验收材料和要求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商、食品、税务等证照。
  (三)配送商品的单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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