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2〕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我部修订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1、2,以下统称规范),现将规范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订项目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地区“十二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规划,制订农村物流配送体系项目建设规划,确保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合理布局,提高商品配送率,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
二、统一项目建设标准。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和验收,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鼓励各地制定推荐性的设计标准,进一步推进项目外部形象和内部功能的统一。切实加强商品配送率检查,重点对乡镇商贸中心辐射范围的农家店进行检查。
三、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录,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和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项目进度督导。要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加强督促与指导,确保项目按期竣工。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联系人:冯能彦
电话:010-85093701
附件: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一、选址
(一)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