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摩托车及零部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及基地企业的通知
(商办产函[2012]285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国摩托车及零部件出口健康发展,引导国内摩托车产业加快优化升级步伐,根据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商务部将开展国家摩托车及零部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及基地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基地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基地申报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区人民政府。申报条件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和配套体系比较完善,产业区域特色鲜明,产业聚集优势明显。部分产品的规模、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自主创新能力比较强,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2、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专门的培育规划,出台具体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支持摩托车产业出口转型升级。
3、产业发展环境优越,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
4、摩托车及零部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2011年出口金额不低于1亿美元。
5、拥有一批具备较强创新能力、拥有较多技术专利和自主品牌示范效应明显的出口企业。上述企业已初步建立营销服务网络,并在行业自律、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发挥明显作用;通过ISO9000、ISO14000等国际认证,有关摩托车产品已经取得主要出口国(地区)相应认证。
6、拟申报基地近3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基地认定还应考虑区域合理布局。
(二)基地企业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基地企业的申报主体是摩托车(含全地形车)整车或零部件生产企业。申报条件如下:
1、生产规模在国内行业中领先,近3年产值均达较高水平。
2、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发展能力,产品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产品和境内外注册商标。
3、已通过ISO9000、ISO14000等国际认证。
4、具有3年以上出口实绩,且2011年自产整车出口额(含出口交货值)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自产全地形车出口额(含出口交货值)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自产零部件出口额(含出口交货值)不低于300万美元。
5、在境外建有营销服务网络。
6、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事故。
二、申报材料
(一)基地申报材料。
1、国家摩托车及零部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当地摩托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现状,出口和内销情况。要说明当地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具有的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当地摩托车产业的整体利税、利润率、企业盈亏比例等情况;有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经营情况。
3、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在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救济应对、贸易便利等方面出台的政策及其成效。应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
4、摩托车行业有关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及效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提供本平台营业执照;企业内部建立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应提供相应发票;已经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
5、主要出口企业名单及其整体经营状况(包括产销、利税、出口情况),开展技术创新、境外营销维修服务、品牌建设、国际认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