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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现状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现状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332号)


  为落实《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119号)要求,全面摸清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发展现状,为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打好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特色商业街区。

  已开业运营三年以上,主街区总长度大于300米,店铺数量达到100家以上的商业街区,其特征表现为:以零售、餐饮、娱乐、旅游等购物休闲功能为核心,企业规模集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综合效益良好,市场影响力大和辐射面广,为一定区域提供特色商贸服务。

  (二)商贸功能区。

  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功能区,其特征表现为:以批发交易、批零兼营、物流配送为核心功能,以商品展示、信息服务、金融结算等为辅助功能。

  二、调查内容

  (一)特色商业街区。

  调查主要内容包括:街区规模、店铺数量及分布、经营情况、综合配套情况等,由特色商业街区主管单位填报《特色商业街区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要对当地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布和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并填报《特色商业街区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对在本地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影响力大和辐射面广,在区域商业服务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表彰称号的特色商业街区要进行深入调查,详细了解其在管理制度、经营特色、功能特色、建筑特色、综合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二)商贸功能区。

  调查内容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商贸功能区数量及规模结构、占地面积、投资额、开发企业性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企业入驻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第二部分主要从商贸功能区的功能、占地规模、开发管理模式、形成方式、归口管理部门、交易产品类别及发展阶段等方面对商贸功能区进行结构性分析。

  各省级商务部门组织各商贸功能区填报附件3、附件4的调查表,并在汇总后一并报商务部。商贸功能区发展情况分析及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如土地、财税、融资、交通等)、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内容可另附文字分析说明。

  三、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摸底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查看、翻阅资料等形式,对本地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了解。

  四、调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和商贸功能区摸底调查,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一线,全面扎实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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