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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人:
  为改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完善和规范流动性服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条 基金公司认为所管理的基金需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可以向本所申请。

  第四条 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流动性服务商”),经基金公司选定后,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基金公司所选定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基金的代办券商资格;
  (二)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流动性服务商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本所备案:
  (一)基金公司的书面认可函;
  (二)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最大报价差、最小申报数量和参与率指标,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承诺函;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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