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人:
为改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完善和规范流动性服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服务。
第三条 基金公司认为所管理的基金需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可以向本所申请。
第四条 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流动性服务商”),经基金公司选定后,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基金公司所选定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基金的代办券商资格;
(二)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流动性服务商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本所备案:
(一)基金公司的书面认可函;
(二)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最大报价差、最小申报数量和参与率指标,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承诺函;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