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网站内容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企业规范运行,维护行业发展环境。
6.积极承办或支持行业自律活动,引领健康向上的网络风尚,对推动互联网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7.勇于创新、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各界普遍反映良好。
(二)申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热心互联网事业,积极推动互联网行业自律、履行自律责任,在科研、教育、应用和普及推广工作中成效显著,或有重要理论、技术成果,示范作用显著,贡献突出。
第六条 (评选周期)“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为荣誉性、非物质奖励。根据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七条 (评选名额)“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每次评选不超过30个单位或个人,综合反映互联网企业或个人最近两个年度(自两年前的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在互联网行业自律方面的实绩和贡献。
第八条 (组织领导)“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评选工作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统一部署,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协会秘书处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承担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审核推荐相结合,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评选工作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凡是符合评选标准的互联网从业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申报行业自律贡献奖,申报途径如下:
1.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单位可以直接向“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中国互联网协会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向所在工作委员会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协会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