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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评选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评选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林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大局,奋发进取,锐意改革,扎实工作,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和各项工作取得了辉煌成就,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全国林业工作者投身林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开展林业英雄、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林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等。
  2.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林业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有新的重大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名额为100个,“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为240名。各地区、单位拟分配表彰名额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投身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事业。
  2.团结和谐。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职责明确,勤政廉政,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3.业绩显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围绕新时期林业的战略目标和要求,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以改革促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现代林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成绩显著。
  4.开拓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认真总结林业实践工作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各项工作制度,措施健全,管理规范。
  5.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
  (二)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爱岗敬业。热爱林业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开拓进取,潜心钻研业务,埋头苦干,无私奉献。
  3.业绩显著。在造林绿化、资源保护与利用、护林防火、防沙治沙、退耕还林、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工作中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现代林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4.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是公认的本岗位、本专业领域的业务领头人。
  5.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谦虚谨慎,关心集体,勤奋工作,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荐评选工作实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
  1.推荐对象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林业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基础上,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对本地区推荐对象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须在分配推荐名额的基础上,额外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1名先进工作者人选作为备选对象)。经预审通过后,方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3.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彰决定。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材料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表彰工作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及有关单位,应对推荐对象严格把关,严格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业绩贡献,把好事迹先进关,严格审查推荐对象材料的真实性,把好推荐材料质量关,严格审查推荐工作规范性,把好推荐程序关,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生产和工作一线,尤其要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厅(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司、局)级以上(含)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劳动模范评选中,企业负责人的评选比例控制在20%以内(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及其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及其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在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3.坚持优中选优,兼顾结构比例。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优先推荐近几年来受过林业系统或所在地区相关业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适当关注女同志、少数民族同志,并占一定比例。
  4.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填报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7)。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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