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关于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选定的通知
(农机装[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所、队),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6号文件)第
七条规定,我站已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将于2013年4月到期。为保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供应和订制、分发工作的有序进行,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我站组织开展新一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选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选定工作,将严格遵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按照发布招选通知、企业申报、省级推荐、初步审核、实地考核、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签定协议等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竞争择优、保证质量。
《办法》可以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amic.agri.gov.cn)和中国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http://www.cams.agri.gov.cn)查阅下载。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选定范围:
(一)号牌类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拖拉机号牌和联合收割机号牌
(二)印刷类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如下三种产品。
1、证件:生产拖拉机行驶证和驾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驾驶证;
2、证书:生产拖拉机登记证书;
3、标志:生产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三、根据
《办法》第
八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自愿向我站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