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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主席团决定: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其他各项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附件:
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设监票人35名,由每个代表团各推选1名组成,其中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三、填写表决票,请用大会秘书处提供的墨水笔,不要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如表示赞成,请将表决票“赞成”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如表示反对,请将表决票“反对”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如表示弃权,请将表决票“弃权”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代表只能选择赞成、反对、弃权三项中的一项。如果选择两项及两项以上或没有选择,视为废票。
  四、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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