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要继续巩固推进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障工作,推开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耐多药肺结核等6种(类)大病的保障工作。同时,优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
新纳入大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应当按照开展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试点工作的做法逐步推进。要结合本辖区的医疗服务能力现状合理选择试点病种定点救治机构,建立起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根据试点病种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原则上,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应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医疗救助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大病的实际补偿比例要达到20%左右。同时,要根据《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的要求,做好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衔接。
四、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工作
要创新新农合经办的体制机制,按照管理与经办分开的原则,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经办新农合业务的试点工作,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的规模,建立新农合管理、经办、监管相对分离的管理运行机制。卫生部门主要承担政策制定、监督监管、落实相关保障等职责。
积极探索以地市或省(区、市)为统筹单位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重特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或为参合农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五、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临床路径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新农合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订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情况列入新农合对医院的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代表、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充分发挥新农合的引导作用,建立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联动机制,形成对医疗行为内控和外控相结合的调控机制,为群众提供适宜、可承受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