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刑法第
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刑法第
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条 [强迫他人吸毒案(
刑法第
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
刑法第
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