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七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刑法第
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