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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办[2010]30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洋局办公厅(室),国务院三峡办、南水北调办综合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实“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指导思想,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重点流域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为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编制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请重点流域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报送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流域规划编制小组专家名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人员名单和规划编制指导组、规划编制总体组专家名单。请各单位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报名情况予以反馈。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谦 路瑞

  联系电话:(010)66556263(010)66556265

  传真:(010)66556264

  电子邮件:wang.qian@mep.gov.c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一、编制背景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国务院批准。为此,制定该工作方案,以明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式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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