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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第十三条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收货人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1
  食品进口记录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备案编号:

进口日期

食品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重量

货值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原产地

输出国家(地区)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如有)

 

 

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号

出口商/代理商名称

出口商/代理商联系方式

贸易合同号

进口口岸

目的地

国(境)外检验检疫证书等证书编号

报检单号

入境时间

存放地点

存放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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