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会场:设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
参会人员:各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领导同志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其他与会人员由各地区参照主会场参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邀请本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通知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二)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和在京有关单位于5月28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带传真>:田静、孟媛,010-64463407、64463422)。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附件:参会人员报名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参会人员报名回执
姓 名 | | 性 别 | | 职 务 | |
单 位 | |
电 话 | | 手 机 | | 传 真 | |
通信地址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