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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

  (六)《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
  三、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以省(区、市)为单位,包括地方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关机构。
  四、考核方式
  本次考核采取分析审核各省(区、市)项目进展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分析审核各省(区、市)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开展现场抽查考核三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卫生部、财政部将根据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的基础上,选取16个省(区、市)进行现场抽查考核。每个省(区、市)抽查1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抽查1个市辖区和1个县,其中每个市辖区抽查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卫生院和至少1个村卫生室。现场考核将选取部分重点指标,采用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随访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满意度等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审核项目进展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占30分,审核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占10分,现场考核占60分。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一)日常监测数据。考核医改监测数据和年度报表数据反映的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考核评价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反映的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以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及时性、内容完整性和实用性等。
  (三)现场抽查考核。组织管理方面,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资金管理方面,包括资金筹集、拨付、支出和财务管理等。项目执行方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考核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满意度方面,考核服务对象和医务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满意度。
  六、考核组织安排
  (一)卫生部、财政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
  (二)卫生部、财政部委托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对各省(区、市)进行考核。
  (三)各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完成本地201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于2012年4月25日前将考核报告报送卫生部妇社司、财政部社保司并抄送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
  (四)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于5月10日前完成对各省(区、市)日常监测数据和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审核评价,形成审核结果,卫生部、财政部根据结果,综合考虑,确定现场抽查考核的省(区、市)。
  (五)现场考核工作拟于5月中旬开展,现场考核情况将及时向被抽查考核的省(区、市)进行沟通反馈,考核具体安排由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六)6月上中旬前,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完成考核总报告。
  七、考核质量控制
  考核方案和指标体系经专家反复研究讨论,经卫生部、财政部审核,并征求各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意见。现场考核前,对参加考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方法和标准。现场考核情况要向当地进行沟通反馈,考核结果要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卫生部、财政部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组织人员开展现场督导和巡视,确保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真实、客观。
  八、考核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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