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26号)
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初步结论的公告
商务部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
《调查规则》)的规定,于2011年11月25日发布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措施做出初步结论(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初步结论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等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3条的有关规定,对正常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构成
《调查规则》第
三条所称"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贸易壁垒。
二、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本公告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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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初步结论
2011年11月25日,商务部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
《调查规则》)的规定发布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开展贸易壁垒调查。现做出初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申请人。
2011年10月24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提交了贸易壁垒调查申请,请求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现有会员包括国内可再生能源生产和出口企业,符合
《调查规则》第
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
(二)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包括美国政府《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华盛顿州的“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违反了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造成了不合理的阻碍和限制,降低了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影响了中国向美国出口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贸易总量,构成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