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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1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银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商业银行采用虚假宣传手段吸收存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职权,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
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
([2009]黑行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尚志支行不服尚志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我省尚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尚志市工商局主体资格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存在分歧向我院请示。我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向你院请示。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
  被告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刘峰,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尚志市尚志镇。
  二、基本案情
  “汇聚宝”业务是由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授权,在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按期征集客户的外币资金,运用中行丰富的外汇理财工具对客户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在客户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以期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综合理财产品。2004年4月,原告尚志中行开始经营“汇聚宝”业务,并自行编印了“中国银行系列理财产品之汇聚宝”宣传单。该宣传单上的宣传用语是“在现行外汇投资渠道单一,外汇存款利率低位徘徊的环境下,中国银行为您提供一个既安全又能实现您外汇资产保值升值目标的投资理财工具--‘汇聚宝’外汇理财产品…如果您不想让您的外汇存款始终吃到很少的利息,那么请选择中国银行每月定期推出的‘汇聚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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