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液压式长管拖车、压缩天然气充装站用储气瓶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用移动加气装置(以下分别简称CNG子站车、站用瓶组、LNG移动加气装置)以及气瓶等承压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
(一)生产要求。
1.CNG子站车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分别具有C2级压力容器(仅限长管拖车)设计、制造资质。鉴于目前尚无CNG子站车制造国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其内容应该包括瓶体、瓶体与走行装置连接、管路布置、安全附件设置和操作箱等要求,其中瓶体设计除强度外还应当考虑疲劳、顶推液体与瓶体材料及瓶内介质的相容性等因素。企业标准应当通过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并根据《
标准化法》进行备案后方可用于生产。
2.站用瓶组中的气瓶(或瓶式容器)应当满足《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或《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如站用瓶组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其内容至少包括瓶组瓶体、瓶体与支撑连接、管路布置和安全附件设置等设计、制造、检验等要求,并考虑充装所引起的疲劳。企业标准应该通过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并根据《
标准化法》进行备案后方可用于生产。
(二)监督检验要求。
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的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参考产品标准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订监督检验大纲并进行监检。
(三)其他要求。
1.CNG子站车应当在取得相应充装许可的充装站内使用,禁止在其他场所进行充装作业。CNG子站车按长管拖车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站用瓶组应当根据其设计归类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