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
三、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适航审查费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
| 基本费率(元)
| 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
2730 (含2730 )以下
| 280
| 0.15
|
2730-5700 (含5700)
| 463
| 0.09
|
5700 以上
| 575
| 0.07
|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